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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广告中使用“观世音菩萨”像是否属“迷信”内容的答复


【颁发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广字[1996]第14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广告中使用“观世音菩萨”像是否属于〈广告法〉所指‘迷信’内容的请示》(辽工商[1996]2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我国,正当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但应当在一定的场合和范围内进行。“观世音菩萨”是佛教专有的形象,具有特定的宗教意义,其用于商业广告活动,超出了正常宗教活动的范畴,并带有一定的迷信色彩,属于《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六)项禁止的广告行为,应当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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