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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广告代理业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外函[1996]03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近来不少地方询问,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通过路牌,交通工具等载体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支付的广告发布费在计征营业税时能否扣除。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第十条规定,“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通过电台,路牌,报刊杂志,交通工具等所有媒体和载体发布广告,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199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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