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实施国家赔偿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现将国家统计局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转给你们,在执行国家赔偿法涉及日赔偿金的计算时,可参照复函的意见办理。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