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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对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实施国家赔偿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颁发部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含国务院法制局)

【发文字号】 国法办函[1996]3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实施国家赔偿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现将国家统计局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转给你们,在执行国家赔偿法涉及日赔偿金的计算时,可参照复函的意见办理。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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