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0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二、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第(五)项,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组建和运营。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的总部应当和连锁门店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具备向连锁门店提供经营指导和配送音像制品的能力。”
三、删去第十三条。
四、删去第十六条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条第一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