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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颁发部门】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0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二、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第(五)项,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组建和运营。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的总部应当和连锁门店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具备向连锁门店提供经营指导和配送音像制品的能力。” 三、删去第十三条。 四、删去第十六条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条第一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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