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邮电部发布的《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邮电部对下列电信终端设备实行全国统一的进网审批: 1.电话机(含投币电话机、IC卡电话机、可视电话等)。 2.用户交换机集团电话。 3.移动电话机、无线寻呼机。 4.传真机、调制解调器、电报终端设备。 5.数据终端设备,如分组终端(X.25卡)、异步通信终端、用户分组装拆设备(PAD)、销售点终端(POS)、用户路由器等。 6.电话机附加设备,如电话答录机、同线电话转接器、“110”电话报警器、电话防盗用器、电话密码锁等。 7.其它电信终端设备,如电脑话务员、语音卡、多媒体终端等。 第三条凡进网使用的电信终端设备必须具有邮电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并在设备上加贴邮电部统一规定格式的进网标志。 第四条邮电部电信政务负责全国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颁发电信终端设备进网许可证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通信行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局行管机构)负责辖区内的电信终端设备进网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电信终端设备的进网检测工作由电信政务司委托经邮电部批准的检测单位进行,进网检测单位及负责检测的设备详见附件一。 第七条凡申请网的电信终端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体制和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邮电部有关技术业务规定。 第八条电信政务司根据国家通信网的发展和有关政策,对电信终端设备的发展、应用进行宏观控制和引导。 第二章进网审批程序 第九条国内生产厂家(下称厂家)办理电信终端设备型号进网许可证程序 (一)厂家需向省局行管机构和电信政务司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及申请网设备的图片、功能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等。 2.企业法人营业照(复印件)。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需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外销比例批文及合资合同、章程等。 3.国内生产主管部门的意见(无生产主管部门的应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文件)。 4.企业概况(包括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生产条件、隶属关系等)。 5.质量保证体系、售后服务措施。 6.移动电话机、无绳电话机还应提供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7.“110”电话报警器还应提供公安部批准的文件。 (二)省局行管机构对上述材料和厂家的生产必备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向电信政务司提交审查意见的报告。程控用户交换机、电话机、移动电话机和无线寻呼机生产厂家应具备的生产必备条件见附件二。 电话机应具备的基本要求见附件三。 (三)电信政务司对以上材料进行审核,在10日内给予批复。 (四)厂家根据同意办理进网手续的批复,进行样机摸底检测。检测合格后,可向相关省局行管机构申请进网试用。在样机试用期间,厂家要安排对样机进行例行试验,并做生产定型鉴定的准备工作。试用期满,应向省局行管机构提交用户试用报告。试用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 (五)厂家生产的电信终端设备通过部或省主管部门组织的生产定型鉴定后,应向电信政务司报送鉴定证书和鉴定会主要文件,并提交申请抽样检测报告。厂家也可在生产定型鉴定前向电信政务司提交申请抽样检测报告。 (六)邮电部电信政务司收到报告后,通知省局行管机构进行抽样,并委托进网检测单位进网检测。必要时可安排对厂家的生产必备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在30日内完成并将检查结果报电信政务司。委托进网检测通知书有效期为30日。 (七)检测单位收到抽样设备后在15日内完成常温检测。对于检测全部项目合格的,由检测单位将检测报告报送电信政务司 。 (八)如经检测有不合格项目的,由检测单位将不合格项目情况报送电信政务司,电信政务司通知厂家进行整改,厂家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后,向电信政务司提出申请,由电信政务司安排重新抽样检测。 (九)电信政务司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于15日内向厂家颁发邮电部电信终端设备进网许可证。 第十条办理电信终端设备批量进网许可证的程序 (一)经销单位需向电信政务司提供以下文件资料:(传真机和调制解调器可直接向省局行管机构提供) 1.书面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写清设备产地、型号、数量、进口渠道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口的批文、报关单及完税单,若委托其它单位进口的,应附上双方的协议或合同。 4.申请进网设备设备的序号(移动电话机和无线寻呼机除外),要正规打印(一式三份)。 5.申请进网设备的有关资料(包括设备图片、中文说明书、使用手册、维护手册、电路图等)。 6.售后服务措施以及确保提供维修用备品、备件的证明。 7.经销单位应提供申请进网机型在邮电部指定检测单位做的环境适应性试验、寿命试验和安全试验合格报告。 (二)经电信政务司审核符合规定的,委托委托省局行管机构对申请进网的设备进行抽样,并委托进网检测单位进行进网检测。检测单位在15日内对抽样设备完成进网检测并报电信政务司。如经检测不合格,经销单位对全部设备整改后向电信政务司提出申请复测。 (三)进网检测合格后,电信政务司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部规定要求的,在15日内颁发邮电部电信终端设备进网许可证,并核发邮电部统一印制的进网标志。国内厂家生产的电信终端设备不具备办理型号进网许可证的,可参照本条规定办理批量进网许可证。 第十一条用户直接进口自用的电信终端设备,若其设备型号是经邮电部批准进网的,由用户凭进口批文、完税单或报关单以及有关技术资料向当地省局行管机构申请办理进网使用手续;若其设备型号是未经邮电部批准进网,由用户向电信政务司申请办理进网手续。 第十二条进网抽样检测比例 (一)电话机及电话机附加设备: 在成品库中从不少于500部母体中随机抽样15部(其中5部作进网检测用,另10部作不合格加倍检测用)。 (二)用户交换机: 容量在128门及以下的机型在成品库中从不少于5套的母体中随机抽检1套;容量在128门以上的机型从不少于3套的母体中随机抽检1套;容量在512门以上的机型从不少于2套的母体中随机抽检1套;所抽样检测的机型应为满容量配置。 (三)集团电话 对申请型号进网的,应在成品库中对每种型号从不少于20套的母体中,随机抽检2套;对申请批量进网的,抽检比例一般为2%。对同一型号,抽检容量最大的,抽检每套集团电话的专用电话机不少于3部,配套专用电话机型号不同时,每种型号至少抽1部。 (四)移动电话机和无线寻呼机: 对申请批量进网的,1000部以下按5‰抽检,1000部以上部分再按1‰抽检,至少抽检2部;对申请型号进网的移动电话机从不少于500部的母体中抽检5部,对无线寻呼机从不少于1000部的母体中抽检10部。 (五)传真机、调制解调器、电报终端、数据终端: 对申请型号进网的,在成品库中对每种型号从不少于100部的母体中抽检4部;对申请批量进网的,500部以下按1%抽检,500部以上部分再按0.5%进行抽检。 (六)其它电信终端设备抽样检测的比例参照以上设备。 第十三条厂家新研制开发的数字程控用户交换机,应首先将总体设计方案报电信政务司,经电信政务司审查批复后再进行其它工作;凡接转生产邮电部已批准进网的程控用户交换机的厂家应向电信政务司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电信政务司批准后再进行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厂家生产集成电路(IC)卡电话机,在邮电部批准立项后,应首先将设计方案报电信政务司,经审查批复后再进行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在已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话机基础上作外型变化、功能增减的电话机称改型电话机,对改型电话机可免生产定型鉴定。申请办理改型电话机进网时需提供改型前后的彩色照片、电原理图、电路版图、主要元器件表等资料各二套。改型电话机的判定原则见附件四。 第十六条凡进口的电信终端设备在经销单位首次办理批量进网许可证以前,必须由境外厂商驻中国办事机构按型号送邮电部指定的检测单位进行全面检测,包括环境适应性试验、寿命试验和安全试验,检测结果报电信政务司。 第三章进网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七条进网许可证由邮电部统一印制和颁发,其有效期限为1至3年。进网许可证上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专用章”字样。 第十八条进网许可证是生产厂家和经销单位销售电信终端设备的凭证,也是电信部门受理电信终端设备进网使用的依据。 第十九条厂家在取得电信终端设备型号进网许可证后,需按邮电部统一规定的格式制作进网标志;对批量进网的电信终端设备进网标志,由邮电部统一印制并核发。进网标志应加贴在进网设备上。 第二十条厂家制作进网标志的内容包括厂家名称、设备型号及名称、进网许可证号码、设备序号及产品出厂日期,标志左上方印有邮徽图案。进网标志格式见附件五。 第二十一条进网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和冒用。生产厂家和经销单位在向用户销售电信终端设备时应提供进网许可证复印件,许可证复印件上应由持证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持证单位公章,同时做好编号登记。 第二十二条已获得进网许可证的厂家及经销单位如变更名称、性质或企业有其它变化的,须自变更后30日内向邮电部电信政务司提交换证申请报告,并附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主管部门的批复及省局行管机构的意见等,并交回原证。邮电部电信终端设备审查符合要求后办理更名换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进网许可证仅对持证单位及证中所规定的设备在有效期内销售有效。进网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应将原证交回,如需继续销售的,须提前30日向邮电部电信政务司提交申请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设备的销售情况、质量情况或库存的数量等,并由省局行管机构在报告上签署意见。邮电部电信政务司审查符合要求后办理换证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邮电部电信政务司和各省局行管机构负责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用户和电信部门对设备质量和售后服务等问题的投诉,并负责调查受理。 第二十五条邮电部电信政务司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厂家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电信政务司委托省局行管机构在每年十一、十二月份对辖区内厂家的企业现状、当年产销量、设备质量和服务情况、进网许可证的使用管理以及服从行业管理情况等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报电信政务司。 第二十六条对未经邮电部审批颁发进网许可证的电信终端设备,生产厂家和经销单位不得刊登广告和销售。 第二十七条 对无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的电信终端设备,各地电信部门不得 安排进网使用。 第二十八条厂家对已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终端设备不得擅自改型或作技术、容量上的改动;不得自行转让机型。 第二十九条凡批准进网的电信终端设备应随机附带厂家提供的中文说明书和保修卡等资料,在保修卡中应注明维修单位地址、电话、邮政编码,具体保修措施等。在说明书和外包装上应有中文标明的设备名称、型号和生产厂名、厂址等。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对违反第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没收终端设备的处罚;并直接或建议其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邮电部电信政务司将视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直至吊销进网许可证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邮电部电信政务司和各省局行管机构将会同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邮电部电信政务司不予颁发进网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进网许可证逾期三个月仍不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的,邮电部电信政务司将取消该设备进网资格,并停止续办进网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对于通信行政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滥用职权或者有其它违法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邮电部电信政务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