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不得在港澳地区开办人民币现钞存款等业务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银发[1996]6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近期,多家银行以不同方式表示要在香港拓展人民币业务,开办人民币现钞存款等项境外人民币业务。我行对此十分重视。经商有关部门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我行认为在人民币尚未实行自由兑换,内地对利率、信贷的管制尚未取消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在境外尤其是港、澳地区开展人民币现钞存款等业务的时机还不成熟。各行在香港和澳门的机构必须严格将人民币业务控制在现钞限量兑换的范围内,并在当地自求平衡;一律不准在香港和澳门开办人民币现钞存款等其他各项非兑换业务。 请各行将办理人民币现钞兑换的总量及价格按季报我行备案。 特此通知。

1996年2月13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