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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皮制劳保手套来料加工实行总量控制并采取有偿使用出口配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1996]外经贸政发第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一九九五年第1号),自1996年1月1日起,对皮制劳保手套实行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并对该商品出口配额试行有偿招标。为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考虑到目前皮制劳保手套来料加工业务规模较大,劳保手套来料加工在品种、市场方面与一般贸易出口均有区别,大部门具有来料加工签约权的公司不具备投标资格等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来料加工项下皮制劳保手套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并实行有偿使用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将参照1994年和1995年海关统计数字,确定有关省市及外贸、工贸总公司1996年皮制劳保手套来料加工出口数量。鉴于1995年海关统计尚未出来,有些省市报来的数量需进一步核实。目前,暂按1994年来料加工项下皮制劳保手套出口总量50%安排下达,具体分配方案详见附件(1994年无来料加工出口实绩的没有附件)。 二、对1996年来料加工项下皮制劳保手套采取有偿使用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配额有偿使用费按皮制劳保手套1996年第一次公开招标的平均中标价格的30%计收。即每打0.38元。 经营单位须在每批出货前向中国轻工工艺进出口商会配额招标委员会交纳有偿使用费。商会招标办公室规定开具《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企业凭此证明书和核定的出口额度向特派员办事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验放。 三、为防止利用来料加工冲击一般贸易的皮制劳保手套出口,扰乱有偿招标,有关各省市外经贸委(厅、局)在二次分配中,必须严格审查经营单位此项业务的实际出口量。配额分配结果及时抄送有关发证机关并报外经贸部(发展司、贸管司)备案。严禁将来料加工项下皮制劳保手套出口许可证用于一般贸易出口。一般贸易出口许可证可用于各种贸易方式出口。 四、我部(1993)外经贸政促函字第552号文规定,不允许开展猪皮劳保手套来料加工业务。因此,各特派员办事处在核发出口许可证时,在规定一栏加注“牛皮”字样,海关据此放行。 五、皮制劳保手套来料加工维持现有规模,不再扩大。自文到之日起,各地暂停审批新的皮制劳保手续来料加工项目。 六、各发证单位、各有关省、市外经贸委(厅、局)及有关外贸总公司、工贸公司要加强对这项业务的管理,有何问题及时与外经贸部(发展司)联系。 附件:如文 附件

1996年皮制劳保手套来料加工第一批核定数量的分配方案
单位:万打 有关省市94年来料加工项下 核定数量 (包括外贸公司)出口实绩 中农信0.50.25 轻工箱包12.06.0 北京9.34.65 辽宁0.070.035 上海20.010.0 江苏17.78.85 浙江0.20.1 福建9.44.7 山东0.090.045 广州110.055.0 深圳155.577.75 广东(包括省轻工)530.7265.35 广西29.014.5 海南3.31.65 共计:897万打448.5万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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