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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卷烟批发交易市场的通告


【颁发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销售假冒商标卷烟和走私卷烟的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整顿卷烟流通秩序,特通告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全国范围内对卷烟批发交易市场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 二、对自发形成的卷烟批发交易市场、地下黑市交易场所,必须坚决予以取缔。在批准成立的卷烟批发交易市场内经销卷烟的个体工商户只能零售,不准批发,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在清理市场中查获的假冒商标卷烟必须销毁,走私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凡使用暴力或威胁方法抗拒和围攻执法人员检查市场的,一律依法惩处。凡协助查处违法活动的有功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清理整顿卷烟批发交易市场的工作,严厉打击销售假冒商标卷烟和走私卷烟的不法活动。

199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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