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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广告涉及他人名义”问题的答复[失效]


【颁发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广字[1994]第36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失效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应如何认定“广告涉及他人名义”的请示》[豫工商字(1994)第23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局工商广字[1993]第214号文件颁布的《广告审查标准》(试行),只适用于经我局批复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 其他地区认定广告使用他人名义问题,仍适用我局工商广字[1989]第345号和工商广字[1992]第3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自1995年2月1日起,各地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认定此类问题。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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