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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卷烟广告宣传保健作用管理问题的答复


【颁发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广字[1994]第35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新混合型卷烟广告能否宣传保健作用问题的请示》(陕工商广函字[94]0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混合型卷烟属于烟草制品,其广告不得宣传医疗保健作用。对这类卷烟广告,应依照《广告管理条例》及其它现行有关广告管理法规严格管理。《广告法》施行后,依照《广告法》进行管理。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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