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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利用出租汽车做广告的答复


【颁发部门】 公安部

【发文字号】 公交管[1994]18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城市出租汽车协会: 你协会《关于请求批准开展出租汽车车身广告的请示》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征求有关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同意在出租汽车后车窗玻璃底部以上不超过15厘米的范围内粘贴透明不干胶广告。 二、不同意在车顶上制作灯箱式广告。对已经当地交警部门同意制作车顶灯箱式广告的车辆,可待广告合同期满后立即拆除。 三、出租汽车车身的其他部位不得粘贴、喷涂广告。

199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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