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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曼苏丹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决定自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并互派大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坚决支持阿曼苏丹国政府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事业。 阿曼苏丹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 两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和合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阿曼苏丹国政府代表 褚启元                    纳赛尔·赛夫·布阿里 (签字)                     (签字)

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于伦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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