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本着加强友好关系,发展双边合作的愿望,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设立总领事馆。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总领事馆。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将为互设总领事馆提供一切便利。 第三条根据本协定第一条规定设立的总领事馆的所在地及领事辖区将通过外交途径予以确定。 第四条中国驻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总领事馆和罗马尼亚驻中华人民共和国总领事馆将本着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友好关系的精神,并按照领事权利和国际惯例,在互惠的基础上开展活动。 第五条本协定经批准后,在布加勒斯特交换批准书,并自交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如缔约一方通知另一方希望终止本协定,在发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本协定仍将有效。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罗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外交部长 外交部长 黄华 斯特凡·安德烈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