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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所属企业董事会组织条例》的通知


【颁发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1994]外经贸人发第45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总公司、各对外贸易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我部制订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所属企业董事会组织条例》,现予印发,请已经批准设立董事会的企业按照执行。 现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可依据自身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经部批准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鉴于董事会的性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集团(非集团性企业),其集团管理机构不宜称董事会。 特此通知。 附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所属企业董事会组织条例》 附

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所属企业董事会组织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外经贸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重大经济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所属企业,经批准,可依据本条例组建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长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董事会是企业的最高经营管理决策机构,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 第四条董事会要依法审议和审定企业的重大问题,照章履行职责,发挥决策作用,将集体决策与个人负责有机地结合起来,切实保障总经理依章行使职权。 第五条董事会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事业发展服务。 第六条董事会成员应当遵守企业的章程,认真执行企业业务,维护企业利益。 第七条董事会成员不得在与本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兼职。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 第八条董事会由五至十五名的奇数成员组成。其中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致至二人,董事若干人。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 第九条董事会成员超过九名的,可在董事会的基础上设立党务董事会。常务董事会是董事会的常设机构,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等组成。 第十条董事会成员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选定或委派,其成员应包括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和职工代表。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长提名,可吸收重要业务单位的负责人为董事会成员。 第十一条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任免。 第十二条董事会每届任期二至四年。经批准,董事会成员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董事会成员的任职资格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董事会的职权 第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重大投资方案; (二)确定企业的人员编制和管理机构的设置; (三)批准企业的规章制度; (四)听取并审查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五)审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利润分配和工资调整方案; (六)对企业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建议; (七)决定对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和奖惩; (八)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常务董事会负责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有关职权。 第四章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的职责 第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及常务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董事会决议文件,代表董事会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汇报工作; (四)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副董事长的职责是,根据董事会的分工,协助董事长做好董事会的工作。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受董事长委托,行使董事长的职权。 第十八条董事的职责是,根据董事会的分工,承担董事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五章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第十九条企业总经理由董事会按规定的程序,从董事会成员中提出人选,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定后任免。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全面负责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企业; (三)定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草案; (四)提出企业管理机构设置和规章制度草案; (五)按规定条件和程序任免(聘任、解聘)中层管理人员; (六)提出企业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七)临机处置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紧急重大问题,事后向董事会或常务董事会报告; (八)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企业设副总经理二至四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的职责是,根据工作分工,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授权副总经理代表总经理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根据需要,企业可设立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总工程师职务,由总经理按规定的任职资格和程序聘任(解聘),其职责由企业章程确定。 第六章议事制度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议应当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企业重大问题需由董事会或常务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召开董事会或常务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 第二十四条由企业董事长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或常务董事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应付诸表决,以出席会议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作出的重大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先应予执行,并可提请董事会复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依本条例组建董事会的,应在其企业章程中载明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以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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