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中国和罗马尼亚关于两国间相互提供船只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一)我方去文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副总理兼外贸和国际经济合作部部长科尔内尔·布尔蒂卡同志
尊敬的副总理同志:
根据在布加勒斯特和北京进行的友好商谈,我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为了发展我们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和互相帮助的精神,就相互提供船只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向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提供“33”型潜艇;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商船。其数量、规格、交付时间及其它具体事宜,由双方有关机构在签订合同时商定。 二、根据需要,双方可互派验收和实习操作人员,所需费用由派遣方自理。上述人员有义务遵守所在国的现行法律和法令,所在国应当为他们的工作提供方便。 三、交付地点,均在提供方港口。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 兼对外经济联络部部长 陈慕华 (签字) 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九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兼对外经济联络部部长陈慕华同志
尊敬的副总理同志:
根据在布加勒斯特和北京进行的友好商谈,我荣幸地代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确认,为了发展我们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和互相帮助的精神,就相互提供船只达成协议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顺致崇高的敬意。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副总理 兼外贸和国际经济合作部部长 科尔内尔·布尔蒂卡 (签字) 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九日于北京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