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中国和孟加拉关于贷款偿还期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一)我方去文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负责计划部的总统顾问委员会成员米尔扎·努鲁尔·胡达博士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对一九七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在达卡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第五条作如下补充: “如到期偿还有困难,经两国政府协商,偿还期可以延长。” 上述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构成上述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第五条的组成部分。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黄华 (签字) 一九七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于达卡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黄华先生阁下
阁下:
我代表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高兴地收悉你一九七八年三月二十一日的来函,并谨确认如下: “如到期偿还有困难,经两国政府协商,偿还期可以延长。” 你的来函和我的复函即构成上述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第五条的组成部分。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负责计划部的 总统顾问委员会成员 米尔扎·努鲁尔·胡达 (签字) 一九七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于达卡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