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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要求制止工商行政管理人员陪同申请人进京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等事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我局发现有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志陪同企业的人员来我局申请商标注册,并且,这种现象有增多的趋势。我局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行政执法部门,其工作人员肩负着繁重的商标管理任务,不宜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行为。否则,一方面,分散他们行政管理的精力,不利于加强商标管理和保护商标专用权;另一方面,也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利于搞好工商行政管理队伍的廉政建设。因此,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严格禁止本部门的工作人员随同企业人员进京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等事宜,并以此作为一项工作制度严格执行。 二、凡赔同企业进京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等事宜的,我局一经发现即通知其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三、对于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陪同其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告知其按照正常的申请程序办理。 以上通知,请传达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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