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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索马里关于中国增派医务人员赴索马里工作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一)我方去文
摩加迪沙索马里民主共和国卫生部长穆萨·拉比莱·古德上校阁下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应索马里民主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将现有中国医疗队人员增至五十名。即在现有三十六名人员的基础上再增派十四名医务人员(包括翻译人员)。其增派医务人员的工作地点,经中索双方共同商定为索马里哈格萨、基斯马尤二城市。 二、中国医疗队的增派人员在索马里工作期间所需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水、电设备)和交通工具,所需汽车司机、炊事员等,均由索马里政府提供和配备。上述所需费用由索马里政府负担。 三、中国医疗队的增派人员在索马里工作期间有关其他事宜按照中、索双方一九七六年九月十二日在摩加迪沙签订的《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索马里工作的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办理。 上述如蒙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中、索两国政府一九七六年九月十二日签订的《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索马里工作的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 索马里民主共和国 大使 张世杰 (签字) 一九七八年二月六日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阁下:
根据您一九七八年二月六日的来信,我仅代表索马里民主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接受您信上所写的条件,并将其概括如下: 1.所增加的医务人员为十四名,并将在哈格萨和基斯马尤两城市工作。 2.住房和交通工具以及汽车司机和炊事员将由索马里政府提供。 3.中国医疗队的增派人员在索马里工作期间有关其他事宜,将按照中索双方一九七六年九月十二日在摩加迪沙签订的《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索马里工作的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办理。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索马里民主共和国卫生部长 穆萨·拉比莱·古德上校 (签字) 一九七八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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