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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协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和友好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缔约双方同意根据两国学者和技术人员已有的经验,根据各个方面存在的可能性以及各自在研究和发展方面优先考虑的项目,共同商定科学技术交流的各个领域。 第二条根据第一条的规定,缔约双方将在互惠的基础上,按照一致同意的办法,努力促进下列各项的实施: 一、交换科学技术资料; 二、派遣科学技术代表团,互派学者、研究人员、专家、专业人员和实习生; 三、就双方感兴趣的题目组织双边科技讨论会; 四、就双方感兴趣的项目进行共同研究。 第三条缔约双方根据各自的机构情况,委托专门指定的行政部门制定、协调和实施交流计划。 缔约双方委托各自大使馆的主管部门同专门指定的行政部门保持经常联系。 如果缔约一方认为有必要,可以向对方提议召开工作会议,检查讨论两国科技交流的进展情况。 第四条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本协定经缔约双方一致同意,可随时进行修改。 缔约任何一方,在完成本协定生效所要求的各该国内的法律程序后,应以照会书面通知对方。本协定自最后一方照会发出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样效力。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七八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法兰西共和国外交部长 黄华                   路易·德居兰戈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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