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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94]财商字第251号转发给你公司,请你公司及时通知所属分公司,并认真按照文件规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你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经营原油出口利润,仍由你公司按季集中上缴我部,由我部与财政部清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199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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