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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奥地利关于两国间商标和服务标记互惠注册问题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一)我方去文
奥地利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爱德华·乔普先生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为了加强中奥两国的友谊和促进两国贸易的发展,双方国家有关当局曾就两国间商标和服务标记的互惠注册问题进行了商谈。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两国间已就商标和服务标记的互惠注册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双方政府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一方国家经营企业的法人、公司或个人可在对方国家依法申请商标和服务标记的注册,并取得注册的商标和服务标记的专用权。如果一方国家的法律没有规定办理服务标记注册时,对另一方国家的法人、公司或个人有关这方面的注册申请,可不接受。 上述协议自您复函确认之日后六十天起生效。” 我谨向阁下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刘振华 (签字) 一九七七年四月四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刘振华先生阁下阁下:
我荣幸地确认收到您一九七七年四月四日来函,其内容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 我荣幸地通知您,奥地利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来函的内容,同意上述来函和本复函成为两国政府间的协议,并自本复函后六十天起生效。 我谨向阁下顺致崇高的敬意。
奥地利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爱德华·乔普 (签字) 一九七七年四月四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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