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斐济政府关于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7

【实施时间】 1970-08-17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斐济政府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自一九七五年十一月五日起,互相承认和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斐济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国政府重申:台湾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斐济政府承认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 中国政府支持斐济政府和人民为维护国家独立、主权和发展致力于和平的自给经济所作的努力。 中、斐两国政府决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在各自首都为对方的建馆及其执行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斐济政府代表 驻澳大利亚大使馆临时代办              驻澳大利亚高级专员 朱启祯                       拉曼·纳拉扬·纳尔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五年十一月五日于堪培拉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