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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法国关于两国海运协定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7

【实施时间】 1970-08-17

【效力属性】 有效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于眉团长阁下团长先生:
我谨代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就今天签署的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第十一条有关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双方尽力增加两国船舶在两国间运输中的份额,并逐步达到双方在各种货物运输中的平等利益。 缔约任何一方的航运企业,在从事缔约另一方和第三国间的货物运输方面,双方应积极支持和配合。 上述内容如蒙您复函确认,本函和您的复函即成为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的组成部分。 顺致崇高的敬意。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团长 让·沙邦 一九七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于北京
 
(二)我方去文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代表团让·沙邦团长阁下团长先生: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一九七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来函,内容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来函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团长 于眉 (签字) 一九七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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