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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渔业协会和日本渔业协议会渔业安全作业议定书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7

【实施时间】 1970-08-17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渔业协会和日中渔业协议会(以下称双方渔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以下称渔业协定)第四条和同意事项记录第四项,为了航行和作业安全,维持正常作业秩序,以及顺利和迅速地处理海上事故,协议如下: 第一条本议定书的适用海域为渔业协定第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海域(以下称协定海域)。 第二条 一、双方渔轮在协定海域内航行和作业,应遵守本议定书附件所列事项。该附件为本议定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任何一方渔协向另一方渔协提出修改本议定书的建议时,另一方渔协应同意协商。本议定书的修改,需经双方渔协协商一致后才有效。 第三条双方渔协为了确保实施本议定书的规定,应经常保持联系。必要时,经双方渔协同意可召开会议。 第四条 一、本议定书自渔业协定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本议定书在渔业协定有效期间有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日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                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 团长                         团长 鲍光宗                       德岛喜古郎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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