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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关于农业合作项目的议定书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7

【实施时间】 1970-08-17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为执行一九七四年七月二十日于北京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特别是第二、五两条,就两国农业合作项目,经过在尼亚美谈判,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根据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发展农业生产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派遣农业技术组,帮助尼日尔共和国政府逐步实施下述项目: 一、向萨加垦区的农民传授稻谷生产技术,工作期限为一至两年。 二、开发哥罗、赛百里垦区,总面积七百至一千公顷,包括相应的水利设施。 建设必要的晒场、仓库、碾米坊等生产用房。 三、考察古卢、达耶百里、蒂亚吉埃尔三垦区开发利用的可能性。 第二条 一、为实施上述哥罗、赛百里垦区的开发项目,中方负责: (一)规划、设计和组织施工。 (二)研究适应当地条件的稻谷生产技术,并通过试种、示范和技术等方式,将这些技术传授给垦区的农民。 (三)通过生产实践,就地培训尼日尔农业技术人员。 (四)提供必要的施工机械,产权归中方,只计取折旧费,其折旧率,双方将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届时另行商定。 (五)提供必要的农机具和第一季耕作的种子、农药等物资。 (六)提供必要的小型碾米设备。 (七)办理上述物资的包装、发运至科托努港的保险手续等。 二、为实施上述哥罗、赛百里垦区的开发项目,尼方负责: (一)提供可整治的土地,负责有关该土地上所有物的赔偿和障碍物的拆迁,并负担其费用;提供设计所需的技术资料。 (二)指派官员和技术人员,帮助中国农技组织施工和进行试种、推广等工作。 (三)负责工程施工和试种、示范所需当地工人的招聘、管理和解聘,调解其纠纷。 (四)将开发的土地分给农民耕种。负责垦区农民的安置并解决其安置费和供、产、销等方面的问题。 (五)提供当地可供应的建筑材料、燃料等。 (六)为执行本协定进口的器材、设备,如机械和农具,以及种子和农药豁免关税及其他一切捐款。 (七)办理中方运至科托努港的物资的提取、保管,并负责运至工地。 第三条 一、中国政府根据上述项目的实际需要,派遣必要数量的农业技术人员赴尼日尔工作,工作期限为五年。 二、中国农业技术人员在尼日尔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按中、尼两国政府一九七五年一月十日换文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上述第二条第一项第(四)至(七)款的所需费用,从中、尼两国政府一九七四年七月二十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中方根据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分批提出结算确认书一式四份,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由双方各执两份,并由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根据确认的金额开出账单一式四份,通过中国银行和尼日尔共和国发展银行办理结算。 实施本项目所需的当地费用,根据中、尼两国政府一九七五年一月十日换文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本议定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六条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一切义务之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五年九月五日在尼亚美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尼日尔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国驻尼日尔大使                  外交、合作国务秘书 谢克                         西蒙凯拉·阿鲁纳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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