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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日本关于互设领馆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7

【实施时间】 1970-08-17

【效力属性】 有效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乔冠华阁下:
本使荣幸地确认,日本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就互设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如下谅解: 1.日本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设立总领事馆。日本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的设立时期为一九七五年八月十五日以后,其领区范围为上海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日本国大阪府大阪市设立总领事馆。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阪总领事馆的设立时期为一九七五年八月十五日以后,其领区范围为大阪府。 2.两国政府各自根据本国的有关法令和规定,对于对方总领事馆的设立和领事职务的执行,予以尽可能的协助。 3.两国间领事关系问题,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并且根据对等原则以及协商精神予以处理。 如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谅解时,本使感到荣幸。 顺此向阁下表示敬意。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小川平四郎 (签字) 一九七五年八月十五日于北京
(二)我方去文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小川平四郎先生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天的来信,内容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阁下函件所述中日两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谅解。 顺此向阁下表示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交部长 乔冠华 (签字) 一九七五年八月十五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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