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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日本关于两国渔业协定附件一的二、2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7

【实施时间】 1970-08-17

【效力属性】 有效


(一)对方来文
我荣幸地代表日本国政府,就今天签订的日本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协定附件一的二、2,确认两国政府之间达成的谅解如下: 在第一保护区,鉴于该区内的中上层鱼类资源衰退,对该区的机轮灯光围网渔业继续采取原有的保护措施,日本国灯光围网渔轮全年不进入该区作业。 我荣幸地请阁下代表贵国政府确认上述谅解。 顺此向阁下表示敬意。
日本国外务大臣 宫泽喜一 (签字) 一九七五年八月十五日于东京
(二)我方去文
我荣幸地收到了阁下今天的来信,内容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阁下来信所述的谅解。 顺致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 特命全权大使 陈楚 (签字) 一九七五年八月十五日于东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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