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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关于对二氧化碳气勘查、开发管辖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地质矿产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地函4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吉林省地质矿产局: 你局吉地矿管字〔1993〕第34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二氧化碳属非烃类气体,是一种气态的非能源矿产,属水气矿产类。 二、二氧化碳气勘查、开发的行政管理,视其成因和赋存情况而定。 1.独立的二氧化碳气田和以二氧化碳气为主的气田,应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管理,负责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对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等。 2.与石油、天然气(烃类气体)共生或伴生的二氧化碳气,按《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请你局按照上述原则处理有关问题。如万金塔二氧化碳气田属独立的或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气田,你局应对其依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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