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本部在京直属事企业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上海、广州、天津外贸学院: 现将财政部《关于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分户报表报送制度的通知》([93]财工字第49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按照通知精神,从1993年度起,建立所属外商投资企业分户报表报送制度,并做好1993年度分户报表的编报工作。 二、1993年度,外经贸部所属单位(包括各商会、协会、学会)外商投资企业分户报表在1994年4月15日前报外经贸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所属外商投资企业分户报表请自行报当地经贸委。 附:关于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分户报表报送制度的通知(略)
199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