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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伊拉克关于中国帮助伊拉克建设体育馆、公路桥并增派农业技术人员赴伊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7

【实施时间】 1970-08-17

【效力属性】 有效


(一)我方去文
伊拉克共和国外交部次长穆罕默德·萨布里·哈迪西阁下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根据伊拉克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建设下列项目: 1.在巴格达建设看台可容纳一万人的体育馆一座; 2.在谢尔卡特建设公路桥一座及其引桥。 上述项目由中方提供的设备、材料和研究、设计所需的费用,在一九七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中、伊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实施上述项目的有关具体事宜,待中国政府派出考察组进行专业考察后,双方另行商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苏维卜农场水稻试种组内,增派三至五名农业技术人员,进行小面积的研究试验盐碱地改良的可能性。 上述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上述协定的组成部分。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部副部长 陈慕华 (签字) 一九七五年七月六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部副部长陈慕华阁下阁下:
我荣幸地确认收到您今日来函,其内容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荣幸地代表我的政府确认上述函件内容。 请接受崇高的敬意。
伊拉克共和国外交部次长 穆罕默德·萨布里·哈迪西 (签字) 一九七五年七月六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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