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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对锡出口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1994]外经贸管发第10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总公司,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为加强对锡出口的管理,严格履行我国对锡生产国协会(简称“锡协”)锡出口的义务,保证我国锡这一非再生资源的出口得到有效的控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加强锡出口管理通知如下: 一、锡(包括锡锭、锡砂和焊锡)的出口,不论何种贸易方式(包括现汇、易货、边境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均实行总量控制,并纳入国家年度出口计划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二、地方经贸主管部门要严格按外经贸部下达的锡出口计划配额,适当集中安排给经营能力强、效益好的外贸企业出口。 三、经营锡出口的有关外贸企业,必须加入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并服从其价格、市场及客户的协调。 四、外经贸部授权的有关发证机关,要严格按外经贸部下达的锡出口计划配额和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提供的协调价格核发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证验放。 五、锡砂出口实行全国统一的关税政策。对所有地区(包括经济特区)和企业(包括三资企业)一律征收百分之二十的出口关税。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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