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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伊拉克关于两国贸易的会谈纪要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7

【实施时间】 1970-08-17

【效力属性】 有效


在伊拉克共和国副总统塔哈·毛希丁·马鲁夫阁下率领的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代表团一九七五年七月四日至七日正式访问中国期间,双方在友好的气氛中就贸易问题进行了会谈。 双方回顾了两国贸易情况,满意地看到特别是近年来两国贸易额的增长,并认为今后两国贸易的发展有着广泛的可能性。 双方重申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需要与可能继续扩大贸易的愿望。 在此基础上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为了组织两国间的贸易,双方同意于一九七六年第三季度在巴格达举行会议以签订包括有两国交换商品数量或金额的为期五年的长期贸易计划。 二、双方将轮流在北京和巴格达每年举行会议,研究上述第一条所提及的贸易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双方将于一九七五年下半年在巴格达举行会谈,以准备和签订用可兑换的自由外汇直接支付的两国政府间的支付协定。 本纪要于一九七五年七月六日在北京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伊拉克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陈慕华                  穆罕默德·萨布里·哈迪西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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