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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菲律宾关于两国贸易协定第二条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7

【实施时间】 1970-08-17

【效力属性】 有效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部长李强先生阁下:
我满意地提及,经过友好商谈,我们两国政府间的贸易协定于今天签订,并相信两国贸易将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发展。 关于两国间的上述贸易协定,双方同意菲中贸易协定第二条的规定将不适用于在本协定签字之日缔约任何一方已给予某一特定国家的特别优惠或为取代前特别优惠而将给予的特别优惠。 以上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我将非常感谢,并建议将我们双方的换文作为我们今天所签订的两国政府贸易协定的附件,且该换文对外不予公布。 阁下,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菲律宾共和国工业部长 维森特·帕特尔诺 (签字) 一九七五年六月九日于北京
(二)我方去文
菲律宾共和国工业部长维森特·帕特尔诺先生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今天的来信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我荣幸地确认上述来信内容。 阁下,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外贸易部部长 李强 (签字) 一九七五年六月九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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