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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越南关于一九七五年中国向越南提供无偿紧急补充援助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7

【实施时间】 1970-08-17

【效力属性】 有效


(一)我方去文
越南民主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阮仲永同志尊敬的大使同志:
我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贵我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根据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一九七五年向越南提供人民币二千一百万元的无偿紧急补充援助,并按本换文附件所规定的物资清单供应物资。上述款项在一九七五年人民币援助甲帐户内进行记载和结算。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 陈洁 (签字) 一九七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陈洁同志尊敬的副部长同志:
我荣幸地代表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确认贵我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越南民主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阮仲永 (签字) 一九七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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