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七二年九月十四日签订的两国政府贸易和支付协定,就第三个协定年度(1975)中加贸易进行了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需要从加纳进口附表“乙”所列的商品,总值为壹千贰百万加纳塞迪。 第二条加纳共和国根据需要从中国进口附表“甲”所列的商品,总值为壹千贰百万加纳塞迪。 第三条本议定书的附表“甲”和附表“乙”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对未列入上述附表内的商品的交换并无限制之意。 第四条两国买卖双方所交换的商品的质量和价格,应为双方能接受的,并且价格应按照国际市场价格确定。 第五条根据上述的贸易和支付协定第十六条的规定,透支额为叁百万加纳塞迪。 本议定书追溯自一九七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五年五月二十日在阿克拉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加纳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陈洁 B·K·奥托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