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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突尼斯关于中国增派医疗组赴突尼斯工作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7

【实施时间】 1970-08-17

【效力属性】 有效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突尼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先生侯野烽阁下:
我谨代表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向你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关于中国增派一个医疗组达成协议如下: 应突尼斯共和国政府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增派一个由以下十名中国医生组成的医疗组:两名外科医生、三名内科医生、一名眼科医生、两名妇科医生、一名外科麻醉医生和一名针灸医生。 上述医生将在凯万省级医院工作并配备一位译员和一位厨师。 另外一名新增派的麻醉医生将在马迪亚省级医院工作。 上述中国医生、一位译员和一位厨师均为在突尼斯工作的中国医疗队的组成部分。 以上如蒙阁下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我们两国政府间一九七三年六月五日签订的医疗议定书的补充部分。 本换文共两份,每份用法文和中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顺致崇高的敬意。
突尼斯共和国外交部国际合作司大使衔司长 哈迈德·阿马尔 (签字) 一九七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于突尼斯
(二)我方去文
突尼斯共和国外交部国际合作司大使衔司长先生哈迈德·阿马尔阁下:
我谨收到你今天的来函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我谨向你确认上述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突尼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侯野烽 (签字) 一九七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于突尼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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