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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比利时关于两国政府的海运协定同样适用于卢森堡大公国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7

【实施时间】 1970-08-17

【效力属性】 有效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乔冠华先生阁下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和比利时王国代表为缔结比利时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所进行的谈判。 在这次谈判中业经商定,根据比利时王国和卢森堡大公国现存的经济同盟协定,今天在北京签订的比利时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的各条规定,同样适用于卢森堡大公国。 本函及对本函的复函即成为该协定的组成部分。 上述内容如蒙确认与双方达成的协议完全一致,我将表示感谢。 阁下,请接受我崇高的敬意。
比利时王国外交、发展合作大臣 雷纳特·范埃尔斯兰德 (签字) 一九七五年四月二十日于北京
(二)我方去文
比利时王国外交、发展合作大臣雷纳特·范埃尔斯兰德先生阁下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您今天的来函,内容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我谨确认上述内容与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完全一致。 阁下,请接受我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 乔冠华 (签字) 一九七五年四月二十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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