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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海运企业运输收入税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7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斯里兰卡共和国航运旅游部长P.B.G.卡鲁加拉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同意对下述有关船舶在缔约另一方港口运载旅客和货物的运输收入相互免征所得税和其他任何形式的税捐: 一、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斯里兰卡共和国国旗的船舶,其运费收取人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里兰卡共和国国籍的。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里兰卡共和国船运主管部门所发的证件,证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里兰卡共和国国营或私营航运企业经营的悬挂第三国国旗的商船。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复函确认,则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协议,作为对1963年7月25日中锡关于免征船票和运费利润税收的换文的补充。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里兰卡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黄明达 1975年4月18日科伦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里兰卡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黄明达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你阁下1975年4月10日来函,全文为: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同意对下述有关船舶在缔约另一方港口运载旅客和货物的运输收入相互免征所得税和其他任何形式的税捐: 一、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斯里兰卡共和国国旗的船舶,其运费收取人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里兰卡共和国国籍的。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里兰卡共和国船运主管部门所发的证件,证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里兰卡共和国国营或私营航运企业经营的悬挂第三国国旗的商船。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复函确认,则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我门两国政府之间的协议,作为对1963年7月25日中锡关于免征船票和运费利润税收的换文补充。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我确认此函正确地表达了我们之间达成的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斯里兰卡共和国航运旅游部长 1975年4月18日科伦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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