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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被没收的计划外烟厂产品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字号】 国烟专函字[1994]第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北省烟草专卖局: 你局冀烟专〔1993〕字第89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计划外烟厂生产的卷烟,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二、如烟丝能加以利用,可由就近的计划内烟厂进行再加工。 三、计划外烟厂生产的卷烟,既无注册商标,也未经质量检测,又无利用价值,应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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