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为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同意用可兑换的货币结算方式代替清偿支付方式。为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一九六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间的支付协定将于一九七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终止。自一九七五年四月一日起,支付将根据两国各自现行有效的外汇管理法令以可兑换的货币进行,但本议定书下面第二条所述除外。 第二条一九六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签订的支付协定第一条所述中摩清偿账户自一九七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的最多六个月内继续保持以办理一九七五年四月一日以前所签订的通过账户清算的合同的支付事宜。在这最多六个月期满时,清偿账户上可能存在的差额将立即由债务方以可兑换货币偿付。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和摩洛哥银行负责协商执行本议定书有关条款的技术事宜。 第四条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摩洛哥王国政府代表 外交部长 外交国务大臣 乔冠华 艾哈迈德·拉腊基博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