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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莫桑比克关于经济技术合作问题的会谈纪要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7

【实施时间】 1970-08-17

【效力属性】 有效


为发展中国和莫桑比克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友好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友好代表团,经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莫桑比克独立后,向莫桑比克政府提供无息的和不附带任何条件的贷款,金额为壹亿元人民币,并在上述贷款金额中,提供叁仟万元人民币的一般商品。 上述贷款的使用和偿还等有关事宜,俟莫桑比克独立后,由两国政府签订协议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莫桑比克独立后,向莫桑比克政府无偿提供两万吨粮食。具体品种及有关事宜,俟莫桑比克独立后,由两国政府签订协议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莫桑比克独立后,向莫桑比克派遣农、牧业专家,就农、牧业技术合作的可能性进行考察。有关事宜,待考察后由两国政府签订协议规定。 本纪要于一九七五年二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莫桑比克友好代表团 政府代表                   代表 李克                    鲁易·巴尔塔扎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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