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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中国和南斯拉夫科技合作协定”有关费用问题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7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一)我方去文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国际科学、教育、文化和技术合作局总局长克尔斯托·布拉依奇尊敬的总局长:
我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就两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一、派遣专家考察科学技术成就和经验或进行专业实习(协定第二条一款)的一方将负担专家往返旅费以及在接待一方国家的当地旅费和食宿费。接待方将负担专家逗留期间组织其活动的费用和配备必要的翻译,语种由双方另行商定。 二、邀请专家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经验(协定第二条二款)的一方将负担专家的往返旅费以及当地旅费、食宿费和医药费,并以本国货币付给受邀专家津贴费,其金额由双方另行商定。 上述内容请予确认。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部副部长 (韩宗正) 一九七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于北京
(二)南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部韩宗正副部长尊敬的副部长:
我荣幸地确认,收到你下述来函: “我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就两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一、派遣专家考察科学技术成就和经验或进行专业实习(协定第二条一款)的一方将负担专家往返旅费以及在接待一方国家的当地旅费和食宿费。接待方将负担在专家逗留期间组织其活动的费用和配备必要的翻译,语种由双方另行商定。 二、邀请专家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经验(协定第二条二款)的一方将负担专家的往返旅费以及当地旅费、食宿费和医药费,并以本国货币付给受邀专家津贴费,其金额由双方另行商定。 上述内容请予确认。” 我荣幸地代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同意上述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国际 科学、教育、文化、技术合作局总局长 (克尔斯托·布拉依奇) 一九七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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