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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制广告经营许可证件行为处罚问题的规定[失效]


【颁发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广字[1991]第388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一段时期,在广告经营活动中非法转让、出卖广告经营许可证件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广告经营的正常秩序。为加强对广告经营许可证的管理,维护广告经营的正常秩序,现就上述广告违法行为处罚问题做如下规定: 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制《广告经营许可证》、《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的,视情节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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