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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四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共和国政府换货议定书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7

【实施时间】 1970-08-17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根据一九七二年十二月十八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共和国政府贸易和支付协定,在北京进行了中斯两国一九七四年的换货商谈,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证购买、斯里兰卡共和国政府保证出售本议定书附表甲(一)所列的斯里兰卡出口货;斯里兰卡政府保证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证出售本议定书附表甲(二)所列的中国出口货。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共和国政府将根据进出口货值平衡的原则,努力扩大两国间的贸易,尽可能增加各自的进口和出口,以达到本议定书附表乙(一)和附表乙(二)所列的金额。 第三条为便利本议定书的执行,中国和斯里兰卡的国营贸易机构和两国的其他进出口贸易商可以根据本议定书附表甲(一)、甲(二)、乙(一)、乙(二)中所列的商品签订合同。 第四条本议定书自一九七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双方同意:按照本议定书第三条所签订的各项合同,即使在本议定书期满后,仍继续执行,一直到合同期满为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以中文、僧伽罗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都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斯里兰卡共和国政府代表 李强                    蒂·班·伊兰加拉特尼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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