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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单缸柴油机等六种商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为加强对单缸柴油机、靛兰粉、硫化青、二萘酚、钨酸钙和钨酸钠的出口管理,现决定自1991年11月1日起将该六种商品纳入出口许可证管理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商品品名、计量单位、出口许可证编码和发证机关: 编码品名单位备注 8408单缸柴油机台指整机及整机散件 32041501靛兰粉吨 32041502硫化青吨又名硫化黑 29071500二萘酚吨 28418090钨酸钙吨 28418020钨酸钠吨 以上商品的出口许可证均由我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签发。 二、关于申领出口许可证程序,按我部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最低出口限价,单缸柴油机由机电进出口商会提供,靛兰粉、硫化青、二萘酚、钨酸钙、钨酸钠由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提供。经我部核准后,印发有关发证机关执行。 四、关于遗留合同的处理,对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以前签订的出口合同,由各主管经贸厅委、外贸局汇总后于11月15日以前报部。经审核,对可作为遗留问题处理的,我部将通知有关发证机关发放出口许可证。处理遗留合同到11月30日为止,逾期不再办理。 五、对新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上述商品,如在1991年11月1日前货已到口岸待装运而来不及办理出口许可证的,为不影响出口经商海关总署同意,可作特殊处理,即由出口单位向海关出具保函,经海关审查无误后登记放行,并限期补证结案,对逾期不补证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海关接受保函的时间为1991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以后不再接受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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