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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苏一九七四年相互供应货物按一九七三年签订的协定条件办理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7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对外贸易部伊·季·格里申副部长尊敬的副部长: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七三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于今日签订,谨荣幸地确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七四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签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一九七四年相互供应的货物将按照一九七三年八月一日签订的协定条件办理。 顺致崇高敬意。 注:对方来文同我方去文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 柴树藩 (签字) 一九七三年八月一日于莫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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