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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自然人是否可以被许可使用商标问题的答复


【颁发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你会商标代理部9月10日来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国的自然人(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业者除外)不能申请商标注册,也不能被许可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商标法》的修改工作正在进行,但对于上述规定,目前还未考虑修改的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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