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国家商检局关于经港澳和其他国家转口欧共体国家冻兔肉农残检验事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文字号】 国检检函[1991]473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直属商检局: 据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反映,对欧共体国家出口冻兔肉,绝大部分是直接贸易,还有一部分是经香港或其他国家和地区转口到欧共体国家,这一转口部分没有检验农残,数量虽小,但对我出口欧共体国家的冻兔肉影响很大,为防止农残超标的冻兔肉通过转口到欧共体国家,决定:凡经港、澳或其他国家转口到欧共体国家的冻兔肉一律按国检检[1991]185号文规定,进行农残(666,DDT)检验,合格后出证放行。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