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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

【发文字号】 公通字[1991]89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 根据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现将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案件的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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