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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干警因私出境的批复


【颁发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司发函[1991]320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你厅政治处八月三日电报收悉。经研究,现就司法行政系统干警因私出境问题批复如下: 一、司法行政系统的干警因私出境,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负责管理重要知密犯、“两乱”犯、“两非”犯、“两案”犯及重要反革命犯的劳改工作干警,不准因私出境。已脱离上述工作岗位但脱离时间不满五年的干警因私出境,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查同意后,方可报请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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